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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稻花香大米維權,超市因銷售侵權產品被罰款1萬元

      發表時間:2021-11-18 15:00:00 | 瀏覽:1061次

      “稻花香”商標是福州市稻花香米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于1998年申請注冊的,距今二十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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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稻花香”商標所有權人發現江蘇靖江市一家超市未經其授權公然銷售“稻花香”大米,遂委托人員到現場取證侵權大米進行公證。經調查發現,超市銷售的侵權大米使用的商標為“田源稻花香”,只是在外包裝的字體設計放大突出使用“稻花香”,“田源”二字單獨縮小,放在大米包裝袋的左上角。侵權大米生產廠家系泰州市晶鑫米廠,超市從靖江市品泰商貿有限公司進貨。2019“稻花香”商標所有權人將該超市起訴***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超市不服,稱涉案大米有合法來源,根據商標法,超市可以免責。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超市雖辯稱其不知道“稻花香”商標、有合法的進貨來源,但未能提供有供貨單位簽章的供貨清單、貨款收據、進貨合同或進貨發票等證據,無法證明涉案侵權大米具有合法來源,因此不能依法免除賠償責任。

      法院綜合考量侵權超市的經營規模、經營時間、侵權行為的性質、銷售侵權商品的價格、數量,結合原告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酌情確定超市的賠償金額為10000元。

       

      我國商標法第64條第2款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商標法實施條例第79條規定,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規定的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或者供貨單位認可的;(二)有供銷雙方簽訂的進貨合同且經查證已真實履行的;(三)有合法進貨發票且發票記載事項與涉案商品對應的;(四)其他能夠證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在前述情況下,一方面,該類小型的商鋪銷售方在事前需要注意提高風險防范意識以及對按照購買者需求而進貨的商品及時進行提前審查;能夠提供進貨商品的發票、付款憑證以及其他證據,從而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另一方面,在糾紛發生之后,除了證明自己無侵權故意以外,還需要注意如何證明自己是“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說明提供者”。能夠說明進貨商品的提供者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其他線索,并且能夠查證屬實。

       

      要知道,一個超市里銷售的商品種類繁雜,在知名品牌維權頻繁的今天,每一個售出的品牌商品都有可能埋下日后“侵權賠償”的地雷。小編看過很多類似的小超市因無法提供侵權商品的來源信息,而不得不替廠家“背鍋”的情況。有時候雖然很惋惜超市背鍋罰款,但是法不容情也是沒有辦法。所以,保留進貨證據是降低風險、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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