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停止受理廣州某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永久停止受理江蘇某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廣州市XX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當事人名稱:廣州市XX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XXXXXXXXXXXXD22
法定代表人:羅X溜
地址:廣州市番禺區
經查,廣州市XX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代理的多個申請人存在以相同的名稱登記公司并注冊他人名下商標的行為。截***2020年5月20日,XX公司共代理1059件商標注冊申請,分屬于190個商標申請人,其中58個存在以下情況:申請人通過在美國科羅拉多州、英國倫敦、中國香港等地登記與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名稱完全相同的公司,在相同商品上提交相同或相近似商標的注冊申請。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XX公司立案調查。經查,XX公司在2019年1月***2020年4月期間,受上述58家公司委托,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635件商標注冊申請,其中部分商標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涉及商標數量224個。在實施上述代理行為過程中,XX公司主管人員羅X溜與委托公司直接接洽并全程負責,包括簽訂商標代理委托書,收集資料并進行形式審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等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XX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款之規定,責令XX公司立即改正,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XX公司予以警告,并處罰款60000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羅X溜予以警告,并處罰款20000元。鑒于該案涉及面廣、影響程度較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廣東省知識產權局將上述案件查處情況報送國家知識產權局。
由在案證據可知,XX公司受境外58家公司委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224個與同名公司注冊、使用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干擾商標審查工作正常進行,同時其行為對部分在先公司產生嚴重影響,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款第(二)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擾亂商標代理市場秩序”且“情節嚴重”之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向XX公司送達了《關于廣州市XX國際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商標代理處理意見的告知書》,告知XX公司擬對其作出“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XX公司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款第(二)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款、第九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停止受理XX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十二個月,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XX公司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3日
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江蘇百年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商標代理機構:江蘇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XXXXXXXXXXXX41D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劉X明
地址:常熟市
2020年8月31日,江蘇省常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江蘇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XX)涉嫌從事違法商標代理行為予以立案,并于2021年4月2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江蘇XX及主要負責人劉X明作出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經查,江蘇XX于2017年4月1日經商標局備案后開始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江蘇XX為規避商標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請注冊除商標代理服務之外商標的規定,通過授意成立或關聯控制,以常熟XX服裝設計有限公司、常熟市XX服裝設計有限公司、常熟市XX服裝設計有限公司等江蘇XX實際控制的公司名義申請注冊商標并轉讓牟利。上述三家公司的《2018年度企業年度報告書》和《2019年度企業年度報告書》顯示,其從業人數1人***2人,均是零申報,凈利潤為負值,并未實際開展經營活動。
自2018年1月***2020年3月止,江蘇XX代理上述三家公司的商標注冊申請數量803件(2019年11月1日后提交商標注冊申請109件),其中包括諸多同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他人商標的故意,已被國家知識產權局決定不予注冊或部分不予注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我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國家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告知書》,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內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在規定的期限內,江蘇XX未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陳述和申辯或者聽證申請。
江蘇XX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過程中,為規避商標代理公司不可以申請注冊除商標代理服務之外商標的規定,以三家關聯公司的名義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提交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商標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于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第十九條第四款“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規定的違法行為。江蘇XX實施上述違法行為主觀惡意明顯,持續時間較長,惡意商標申請數量較多,嚴重擾亂商標注冊管理秩序,屬于情節嚴重的情形。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八條***款第(三)項、第六十八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的規定,決定永久停止受理江蘇XX商標代理有限公司辦理商標代理業務,并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告。
江蘇XX應妥善處理未辦結的商標代理業務。當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1年12月3日